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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上市公司基于寻求信息租金的逐利性考虑,存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由于立法不够健全和上市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还存在着较多不规范性问题,因此,从立法、执法、司法等角度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鼓励、保护和监管是有效引导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效运作的制度条件。 相似文献
92.
我国2006年公司法增强了“可实施性”,部分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困扰法律工作者的公司纠纷案件缺乏诉讼依据的问题。基于公司纠纷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引发出调整和补正相关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同时仍然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公司法的规定,进一步增强其可实施性,以最终完全激活公司法。 相似文献
93.
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评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目标主要有两个,即安全和效率。世界各国公司法对它的不同规定,体现了不同的价值目标。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注重资本的担保功能,追求交易安全,但从公司资本运行的结果来看,不但没有很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反而影响了交易效率。我国公司法应顺应世界各国公司法发展的趋势,拓宽股东出资方式。 相似文献
94.
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作者认为 ,中国公司法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缺陷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之间区别模糊、国有独资公司定位不当、股份公司之董事会缺少有效约束、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虚拟化以及对关联公司以及公司集团的约束不力。为更好地发挥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实有改革有限公司制度以及重新塑造股份公司之董事会与监事会关系的必要。此外 ,还应当增加对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95.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台湾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前,其金融监管体制采行的是多元监 管模式。相应地,对金控公司实行的是多元监管和机构监管。由于这种监管体制存在明显的制度缺 陷,难以适应金融自由化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和金融集团增加后的监管需要,为此进行了循序渐 进的金融改革。而台湾完善其金控公司监管机制所走的路径和美国大体是一致的。改革后,台湾在 金控公司的监管方面逐渐构建起具有自身特色的监管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一元化监管、准功 能性监管和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至于其对金控公司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金控公司的市场准入条 件、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等方面;此外,台湾还借鉴了美国的加重责任制度以补充监管的不足。 尽管其监管体制还面临诸多不足,但成效渐显。 相似文献
96.
谢杰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2,(2):72-79
国家出资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确认不限于委派,更应强调国有资本代表权的授予。任命主体也不限于国有单位,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可以对国有资本运作的公务权力授权。国有资本控制公司中具有双重身份人员的主体认定,实际上无法根据其利用职务便利的性质进行研判,而应从国有资本是否实际受到侵蚀或实际损害的结果角度予以审视。 相似文献
97.
98.
法律冲突与制度扭曲环境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从诞生之日起即具有结构性信用风险,而平台公司的信用风险与地方政府的信用具有相关性,其所具有的传导效应构成地方政府信用风险、宏观经济结构调整风险、土地政策调整风险、银行系统风险、财政风险这样一条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的信用风险链并或将成为推手。加强地方政府的信用治理,从财政体制上、法律制度上规范地方政府信用秩序是防范平台公司信用风险的根本手段。 相似文献
99.
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经在现实中得到了积极应用。我国的公司面纱刺破率明显高于国外,而且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很多案件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而且这些地区的刺破率整体上高于经济发达地区。目前所有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都针对股东数量很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而且股东人数越少,刺破率越高,涉及一人公司的面纱刺破率高达100%。与理论预测不同,我国涉及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案件在刺破率上并没有明显不同,而且在公司集团场合的刺破率不高反低。混同是最为常见的刺破理由,其中财产混同又适用最多,导致的刺破率也最高。 相似文献
100.
法律现实主义者十分关注法律的回应力。按照法律回应力的分析工具,最佳的公司法模式是有很强"回应性的公司法"。全球公司法的回应力模型可以区分为私人方向的回应模型和公共方向的回应模型,中国大体居于一种中间主义的状态。公司法的回应力取决于利益主体的识别、利益机制的设计以及回应成本、回应时机的考量。按照法律分工的模式,中国公司法的回应力应更集中于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管的利益调整,淡化其他的回应需求;要细分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层次;在回应成本和回应时机上进行改良,强化立法性、民间性、司法性回应机制,成立公司法改革检讨委员会、承认公司内部解决纠纷的能力、成立专门的公司法审判庭或者商事法院、促使裁判文书公共化。不同的公司法回应力政策会产生不同的系统性效应,导致不同的"习惯性沉淀"。要使沉淀的"法律资本"有用武之地,公司法必须持续保持其回应力。 相似文献